4)第二百四十七章 宣判(三合一)_东京大律师:开局律所破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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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虽只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,但基于房地一体的法律原则,对于侵入土地的占据物,亦得提起诉讼。涉案土地虽处于被查封、被执行的状态,亦不影响原告提起排除妨害诉讼,阻却他人侵权行为。”

  “本案之中,被告主张其已依据取得时效制度,取得涉案被占据土地所有权,于法无据。取得时效制度要求,无权占有人需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占有土地。酒店立柱侵入他人土地的客观外表事实,无法得出酒店系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,占有土地。被告未达举证要求。”

  “就酒店立柱侵入原告土地事实。被告已提供相应地界复丈结论图,证明酒店系有可能信赖土地登记所的测绘结论而作出施工。该证据虽不能证明酒店无侵权意图,但已动摇原告主张成立酒店成立侵权主观意思的可能性。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,以反驳被告的主张。”

  “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”

  “民法规定: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,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,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。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,应支付偿金。被告主张适用该条款对原告土地进行赎买,本庭予以认可。”

  “庭审之中,原告主张赎买面积应当按照投影法计算。经查,被告酒店建筑确于半空逾越地界。故适用投影法计算酒店实际占据的原告土地面积,于法有据。第三次开庭后,原告于庭后呈交关于投影法计算面积的补充说明。”

  “本案宣判如下。”

  “被告一、被告二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。具体支付总价款的计算方法为依据投影法计算的土地面积,乘以被告自认的新宿区土地价格每平方米280万円,合计总价款为亿円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则需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6条之规定,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。”

  “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。”

  “如不服本判决,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庭递交上诉状,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,上诉至最高裁判所。”

  “裁判官:江田青延,冈岛宏纪,中泽浩介,武内绫乃,平川武宪,筱崎未希,中谷市卫。”

  “本案宣判结束。”

  法槌敲响。

  高井诉赤木酒店集团、德川启治一案,一审正式结束。

  宣读判决的过程,在场的市民仿佛经历一场乘坐云霄飞车般的惊险体验。法院以原告证明被告成立侵权意思的证据不足,认定事实不清,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从这点上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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